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养。培养联系人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八条 培养人、党支部,每季度对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党总支半年考察一次,党支部、党总支年终总评一次。党总支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要将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写申请书满两年,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学院团委”推优”。没有经过”推优”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支部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派至少两名正式党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经过学院党校或业余党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学时)。个别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培训的,党校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教材、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总支要制定学年度或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凡末列入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列入发展计划的,党总支应按发展比例的1:1.5确定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并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公布,使发展党员工作及发展对象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保证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应继续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的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情况、主要优缺点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井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的,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从开支部大会起不超过一个星期)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总支。党总支要及时(从开支部大会起不超过两个星期)审查(审批),填好审查意见,上报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派专人(党委委员或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对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指出其主要缺点。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授权有学生的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审批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组织部在“党委审批意见”栏内盖“党委授权、总支审批”的章子,并在相应栏内盖学院党委组织部的印章。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诀。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时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院党委派人参加。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材料由本人所在党支部组织委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总支和党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情况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校、业余党校要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审批),报学院党委审批(审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从开支部大会起不超过一个星期;党总支审查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学院党委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学院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部每年向学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党总支、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结果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重视组织人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各党总支一定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