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者:时间:2013-08-19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关于党风建设决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我院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党章、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学院全体党员要时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做到令行禁止,绝不做有损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严禁以权谋私。

(一)严禁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便利,为个人、亲友和小团体谋私利。

(二)不准违背政策,为家属、亲友、身边工作人员等在招工、入党、晋升、调动工作、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

(三)不准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干扰各类案件的查处,自觉维护法纪的权威。

第五条 严禁送礼受礼

(一)各部门或个人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用公款送礼;严禁部门之间以座谈会、茶话会等形式,互相赠送礼品;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准向上级领导送礼。

(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下级单位、院外业务单位和学生及学生家长馈赠的钱物,不准公开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向其索要钱物。

(三)任何领导或处室工作人员不允许找下属单位报销个人的开支。

(四)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原则上一律退回,若不能退回,须在半个月内,主动上交学院纪委处理。

第六条 接待上级有关单位领导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和参观访问的客人,做到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好食宿,不准以任何理由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学院和各部门接待的客人,都要做好接待工作。

(二)来客需要就餐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学院内部处室、系部、分院之间严禁相互吃请、送礼。

(四)学院牵头或有关学会安排在我市或我院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教研会等,应按规定收费,实行以会养会,学院不安排就餐。若需接待与会的领导、专家,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咱由院办统一安排。

(五)来客原则上在院内安排就餐,严格控制就餐标准。

(六)私人来客,严禁用公款招待。

第七条 严禁乱收费

(一)学院的一切收费项目,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任何领导或部门严禁擅自作主多收或少收。

(二)计财处负责学院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各部门均无权收取。各分院和有关处室代收的费用,除总院有其它规定外,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计财处不得截留。

(三)各部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乱收费用,确需收取补考费、资料费、公物损坏赔偿费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酌情收取,但必须如数上交计财处,任何部门无权留用。

(四)未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允许向学生乱发教材、书籍、习题集、学习资料等。严禁巧立名目增加学生的学习费用负担。图书馆、教务处和学院也不能擅自接受个别领导介绍推销的有关书籍,确需要的应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五)严禁弄虚作假出售大、中专毕业证书,严禁擅自作主出示学院有效证明。

第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乱收乱支,任何部门二律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滥发钱物;严格执行预算计划,确需增加的开支项目,由有关部门专题第九条严格执行学院用车的有关规定,坚持派车制度。任何个人不准随意动用公车探亲、旅游、钓鱼、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须用车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支付汽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买官卖官、跑官要宫、封官许愿;禁止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营私舞弊;禁止搞小动作干预干部的选拔任用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条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操行。任何人都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或借婚、丧、嫁、娶等机会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不得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不准参与赌博、玩弄异性、嫖娼以及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学习、出差的人数,确需外出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或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杜绝公费旅游和假借出差之名变相公费旅游等现象。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为学院采购装备、教学设备、图书、教材、学习用具、办公用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时,不准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确有回扣或有价证券时,必须上交学院计财处,如果不上交,一律视为贪污,将以贪污罪论处。

第十三条 学院各处室使用的高档商品一律由计财处统一建帐,处室指定专人保管,一旦丢失,由保管者个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认真推行政务、财务、院务公开和公开采购制度,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约机制。院行政每年至少一次向院取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工作,政务、财务应公开、透明,时刻接受群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基建工程应按上级关于招投标规定执行,任何人都不能插手基建工程,更不能私自介绍包工队和基建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批评、通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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