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

作者:时间:2007-11-02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建、维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服务职能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17号令)和鄂教审[2001]05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勘测、设计、基建和修缮工程及其发生相关的监理事项等。

第二条 学院审计室是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我院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我院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为竣工后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十五日后,由施工队办理工程决算报告,首先报送学院基建部门复核,再由基建部门移交学院审计室进行审计。审计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室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接到初审意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2.竣工决算终审决定正式下达十日内,工程施工单位有权向审计室提出不同意见,申请复审,超过十日不提出的,终审决定生效。

3.送审资料不全或阻挠、妨碍审计的,审计室将不受理审计事宜。审计室接受审计项目后,必须积极组织人员实施审计,严格按照审计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审计任务。

4.为了控制学院审计费用开支,促进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学院审计费用支出采取与施工单位决算编制质量真实性相结合、共同负担的原则,即施工单位决算编制误差在8%以内,审计费用由学院支付;误差在8—15%之间,学院支付审计费用75%,施工单位承担25%;误差在15—20%之间,学院支付审计费用30%,施工单位承担70%;误差在20%以上,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所承担审计费用直接从其工程款中抵扣。

5.学院基本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中期付款、决算付款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之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70%,工程中期工程进度款由工程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及施工进度向学院基建部门书面提出工程进度报表,经基建部门签字同意后,再提交学院审计室审验后方可作为中期付款依据。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竣工审计结论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拨款与结算手续。

6.未按审计程序办理审计,不得支付工程款,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学院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及基建资料一并退还总务处、基建科,由基建科建立基建审计档案后,移交学院档案室,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由本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制作维护:网络中心 总访问量:

2012-2016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鄂ICP备05007907号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 邮编:441050 电话:0710-356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