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时间:2013-08-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建立我院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学院科研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大科研工作力度,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水平,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科研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要充分体现我院的办学特色,发挥应用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大力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老中青结合,教师与学生结合的科研队伍。学院的科研人员包括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有科研能力的行政后勤人员、离退休科研人员、高年级大学生。

第四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副院长具体领导。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成立科研处,作为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系(部)、处、室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微观管理。

第五条 院科研处本着“两级管理、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积极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科研,并为之提供必要条件,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部(委)、省、市及外单位争取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院、系(处、室)两级每年均应开展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等活动。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七条 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如下:

(一)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三年至少参加一项院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每年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每两年要在院学报及其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行政干部中有教师职称的兼职教师按专职教师同样的要求,兼职教师所定论文可以是学术性的,也可以是管理性的。

(四)凡从事各级各类项目研究、有市(厅)级及以上应用性技术成果或教学研究成果的,视其完成了两年的科研工作量;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视其完成三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教职工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情况要根据院人事部门的文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完成基本科研任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单位评选先进亦将科研列为主要条件之一。教学、科研单位每年人均科研成果积分(见《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后3名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我院科研项目实行与系(部)、处(室)两级管理。科研处每年年初制定出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在全院公布并按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每年九月进行科研申报、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多渠道争取立项,多方筹措科研经费。院立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具体负责规划。科研项目(课题)的形成过程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各系(部)、处(室)经筛选后推荐到院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论证;最后报学院审批后确立。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参与决策的作用和论证、审核课题的职能。

第十三条 科研处应充分发挥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对计划内的科研项目,实行从立项到验收,从过程管理到目标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方法;对计划外的科研课题,实行过程的间接管理和目标的直接管理的方法。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全院科研成果由科研处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任何形式的科研成果都须报到科研处存档。列入各级计划的科研成果应有成果形成的过程的全部档案;其它科研成果只存成果形式档案。在职评、晋级、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对科研成果的确认均以科研处所存档案为唯一依据。

第十六条 全院科研成果、论文等年度由科研处存档。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和登记按省教育厅、省科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保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或省下拔及学校设立的各种科研资助经费由院科研处监督使用,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调研、材料、试验、差旅及购置少量专用图书、仪器设备、出版版面费、鉴定费等。图书和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科研项目结题后,交转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 条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每部1000-3000元,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填补国内某项研究空白的学术著作的出版。一般著作、教材、参考书及一般学术会议的论文集出版不予资助。申报出版资助的专著必须由院科研处聘请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每年资助专著不得超过2部。

第二十三条 已申请调动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申请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 凡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可按学校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学术假,保证他们全身心地投入课题研究,争取早出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已通过省级专家鉴定并获好评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成果,若需推广、应用的,其启动经费,学校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按国家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院科研处在每年进行科研统计的基础上公布科研成果,同时如期上报科研统计表和软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实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科研外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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