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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2-27点击数: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院(部)及各行政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正确选用公文种类。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或“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部门和送印日期。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文格式及印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各部门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我校的行文,一般应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处理;需转发的应经校领导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转发,业务性较强的,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也可由主管处(室)转发。

(三)由职能部门草拟的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必须经校长办公室核稿后报校领导审批、签发。各业务部门不得直接向学校的上级机关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学校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其它业务文件由各业务部门承办。

(二)拟稿应当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内容简洁,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六条 业务性文稿拟就后,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复核,送审稿必须完整,附件必须与主件一同送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送审文稿,校长办公室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送审文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修改后再送审核。电脑打印文稿,应同时报送电子稿。

第十七条 文稿经复核后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呈有关校领导审定、签发。凡以学校名义向教育部、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文件,原则上统一由校长签发。文稿一经签发,未经签发领导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文稿在校领导签发后由校长办公室编排发文字号并统一安排印制,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校长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条 文件印刷完毕,经校长办公室再次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在经登记后向校内外分发。公文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来文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签收。

(二)登记。收文统一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拆封、登记。

(三)批办。收文送校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批办意见送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示、阅办。批办的主要原则:

1.重要文件,批呈书记、校长阅示;

2.业务文件,按职责分工,批呈分管校领导阅示(其中属重要工作、重要情况,要同时呈送校长阅知);

3.具体事务性文件,批转有关业务部门阅办。

(四)分送。校长办公室保密员按批办意见分别送达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校领导阅示后的文件,保密员依批示将复印件交承办单位,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不得随意横传公文。

(五)承办。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按文件要求和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校长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六)催办。对各类文件的办理情况,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催促办理。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学校收文、发文的立卷归档由校长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五)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管理

(一)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批准可翻印。

(三)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四)公文被撤销,视为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不得按废品出卖。其中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六)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文格式及印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行政公文格式,保证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和统一,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各行政处室。

第三条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第四条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公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七条 公文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第八条 公文应当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 mm。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第九条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第十条 公文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第十一条 公文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十二条 公文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三条 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第十四条 公文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第十五条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第十六条 公文应在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十七条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第十八条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第十九条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二十条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第二十一条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第二十二条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属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属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第二十三条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第二十四条 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第二十五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二十七条 公文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二十八条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第二十九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第三十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第三十一条 公文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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