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监考员必须接受培训。考前学校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具体规则、操作规范的培训,确保监考员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二)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
(一)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一年进行一次评比。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全校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与教师年终考评、优秀教师评选、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工作挂钩。
(三)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监考员监考时打瞌睡、念题、聊天、看书报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的;
(2)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3)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或予以撤换,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级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优、晋级、职称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停止其参加国家级考试工作,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停止其参加国家级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