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级考试监考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3-08-3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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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考试监考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监考员基本条件

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三)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四)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五)身体健康。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一)监考员必须接受培训。考前学校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具体规则、操作规范的培训,确保监考员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二)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

三、监考员的奖励和处罚

(一)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一年进行一次评比。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全校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与教师年终考评、优秀教师评选、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工作挂钩。

(三)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监考员监考时打瞌睡、念题、聊天、看书报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的;

(2)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3)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或予以撤换,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四)在监考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隐瞒不报的;

(2)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级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优、晋级、职称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在监考工作中,监考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实施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

(6)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停止其参加国家级考试工作,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监考工作中,监考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5)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停止其参加国家级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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